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范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监理、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湖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和运输环节的质量管理,对预拌混凝土从原材料进厂到预拌混凝土在施工现场卸料之前的质量负责。
1、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保证预拌混凝土质量的可追溯性。
2、统一使用宜昌市商品砼管理系统,所有检测报告及预拌混凝土产品合格证必须通过该系统出具。各类质量文件(含电子记录)的保管年限不低于20年。
3、严格按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的要求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不得出厂。禁止预拌混凝土企业代替施工企业留置和养护混凝土试件。
4、认真执行《市住建委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运输管理的通知》(宜市住建〔2011〕33号)文件的要求,加强混凝土运输环节质量控制,保证混凝土施工的连续性。合理调度,减少车辆在路途停、等时间,确保混凝土在初凝之前入模浇筑。严禁在运输过程中向运输车内加水。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混凝土的质量全面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的浇筑及养护施工质量承担全部责任。
1、在混凝土施工前,充分做好浇筑前施工组织工作,保证混凝土进场能及时卸车浇筑,不出现压车现象。
2、加强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建立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台帐。对验收合格的预拌混凝土应严格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等现行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浇筑、养护。严禁在浇筑过程中加水。严禁将混凝土试件送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养护。
3、混凝土浇筑应符合《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行业标准的规定,采用泵送入模。 除构造柱、过梁等小型构件外,严禁采用塔吊作为混凝土拌合物的垂直运输工具。严禁将润管砂浆浇筑到结构实体。
三、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对预拌混凝土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1、审批施工单位编制的混凝土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实施。
2、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后,及时组织施工单位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共同进行交货检验,确认商品混凝土的品种、类别、数量、质量指标、坍落度等,与施工企业在发货单上签字确认。对资料不全、技术参数和指标不符的商品混凝土不得准予使用。
3、严格按监理细则要求,对混凝土施工过程实施全程旁站监理。见证施工单位取样并共同送检,所取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若制止无效应及时向当地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4、加强对混凝土养护、拆模等重要环节施工过程的旁站、巡视。制止商品混凝土企业代做、代养混凝土试件的行为。在检验批检查验收过程中,要加强对柱、梁、墙等重要结构构件的外观质量检查和平行检验,并做好相应记录。对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四、检测机构应严格按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开展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检测工作,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1、统一使用宜昌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系统,并通过该系统出具检测报告。
2、严格执行《市建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通知》(宜市建〔2007〕190号)的有关规定,对无见证送检的,报告上应注明“无见证送检”字样。
3、对结构实体的现场检测应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进行,检测抽样应具有代表性,当检测抽样数量达不到规范要求时,应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4、对检测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五、各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管,确保工程结构实体质量。
1、对未使用宜昌市商品砼管理系统或宜昌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系统,而出具的预拌混凝土合格证、检测报告不予认可。
2、加大对原材料和结构实体的监督检测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测结果。
3、严肃查处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监理、检测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结构实体质量。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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