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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散装办关于禁止向违法建设供应混凝土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7-10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各预拌混凝土企业:

  为贯彻执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查严控违法建设的通告》(穗府〔2011〕24号),遏制违法建设之风,市建委6月14日召开了禁止向违法建设供应混凝土动员大会,强调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得向违法建设工程供应混凝土。大多数企业都能执行市政府的规定和市建委的要求,但近期发现,仍有个别企业违规向违法建设供应混凝土。为此,现就严禁向违法建设供应混凝土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在供货时,应当查看建设项目是否办理了《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复函》等开工批复手续(村民自建房项目需要查看是否向房主所属街、镇办理了报建审批等手续)。未取得开工批复的建设项目,预拌混凝土企业一律不得供应产品,违反规定的,视同参与违法建设,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企业全市通报批评,停产整顿,扣10分,禁止参与建设项目投标等活动。

  二、已查实岑村火炉山以南科韵北路与云溪路交汇处的工程(施工单位为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自编为瑞生山畔一期)属违建项目,各企业不得向该项目供应混凝土。

  三、请各企业对正在供货工程进行自查,并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将供货的工程名称、地址、施工单位(或业主)、建筑面积、《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批复等文件情况于2012年6月29日前报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

                                广州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