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设施工单位:
根据山东省第219号政府令《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莘政办发【2010】53号《关于加快推广预拌混凝土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了更好地规范我县商品混凝土企业和生产行为,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行业的监督管理,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规定及管理事项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严格企业内部各项管理,严格控制混凝土生产质量,要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障体系,配备专业质量管理人员;要自觉规范自身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和运输安全行为;要诚信经营、公平竞争,要自觉维护混凝土企业的整体形象和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坚决杜绝损害企业、行业利益行为的发生。
二、建设施工单位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 到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进行备案,如不能提供该项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的,视为违反散装水泥备案管理规定,不予在建筑工程建设手续管理流程上盖章确认。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建设施工单位要严格履行购销合同,严格按照购销合同履约,不得擅自单方面进行变更 。为更好的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每个单体建筑不能使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商品混凝土企业供应的产品 ;不准签订虚假合同,一经发现,依法从严处理,情节严重的, 协调有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证照。
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及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五、建设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责令停工整改,并记录不良行为档案,降低诚信等级,逾期不改者,依据《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处以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向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按月、准确、真实的报送生产、销售等数据,对虚报、瞒报或拒报的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据《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预拌混凝土企业和建设施工单位要坚持诚信经营, 遵守、执行建设法律法规和有关价格政策,严禁暴利、非法压价等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将对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建设施工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年度考核,对违反建设法律法规不遵循市场规律、强买强卖、恶意压价行为的将记录不良行为档案,降低诚信等级,情节较为严重的直至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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