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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加强市中心城区商品混凝土市场管理

发布日期:2012-04-09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近年来,随着赣州市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建筑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中心城区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商品混凝土发展较快,商品混凝土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得到了广泛推广应用,既提高了工程建设效率和质量,又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对建筑节能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目前,赣州市中心城区具备生产资质及能力的商品混凝土企业17家,还有2家在建,估计下半年投入生产,总的生产能力达到了800万立方以上,而市场需求量只有300多万立方。由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数量发展过快、市场竞争加剧、市场行为不规范等因素,加之商品混凝土生产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企业规范性管理素质较差,技术管理人员质量管理水平偏低、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意识较重,粥少僧多,恶意抢单以及各方质量责任不清等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引起政府主管部门的重视,将直接影响商品混凝土质量,影响建设工程的结构安全,将给建设工程带来较大质量隐患。

  为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督促行业有序竞争和商品混凝土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就如何加强赣州市中心城区商品混凝土企业的质量、监督和规范行业市场行为,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加强中心城区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管理,确保混凝土质量

  (一)资质管理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取得:①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的立项批文;②工商营业执照;③税务登记证;④省建设厅核发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资质证书;⑤省技术监督局对企业的生产设备及检测设备的检测合格证;满一年后取得省质监局核发的计量认证书(CA);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获取上述条件的方可进行生产经营。

  (二)试验室管理

  混凝土企业应当按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以及《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DB11/T386)的要求,设立专项试验室,负责质量检验工作,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试验室配备温度、湿度控制设备,使其环境条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标准养护室的面积和设备配备,应当与企业的生产能力相匹配。

  (3)试验室仪器设备的配置,应当满足企业实际生产能力检测的需要。

  (4)试验室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预拌混凝土试验室工作经历,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

  (5)试验员,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并持有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试验工证书,专职试验员不少于4人。

  (6)试验室不得伪造检验、试验数据,出具虚假试验报告。

  (7)试验室检测设备应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三)原材料质量管理

  (1)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加强原材料采购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混凝土原材料的采购、使用管理制度。采购合同(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并存档,同时建立原材料使用台帐,实现原材料质量的可追溯。

  (2)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得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对进场的原材料进行质量检验。对质量波动较大的原材料,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加大进场检验频次。质量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应当进行退场处理。所有的混凝土企业都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砂石原材料含泥量指标检验合格。

  (四)预拌混凝土配合比管理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与合同的要求,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确保混凝土质量有可靠的保证性。预拌混凝土配合比申请单,应当经预拌混凝土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方可使用。

  预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应当由试验室下发;企业的生产班组,应当严格按照配合比通知单进行生产。实际生产的混凝土配合比,应当与向使用单位出具的混凝土配合比资料一致。在预拌混凝土生产时,混凝土原材料配比的调整,应当由技术负责人或经其书面授权的质量管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其他任何人都不得调整。

  预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必须保留配合比设计计算书存档。

  (五)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保证有效运作,并且有完备的档案资料。保证出厂的商品混凝土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六)环境保护要求和管理

      商品混凝土企业生产场地,应严格按照标准封闭和硬化,完善废水、废渣的回收排放设施,搞好厂内绿化,做到清洁生产,日常生产和运输,应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要求,原材料和混凝土运输车,应当保证安全运输和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严禁沿途撒漏及带泥上路。

  二、规范商品混凝土市场行为

  商品混凝土企业,应严格执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市场行为,引导企业公平公正、有序竞争,防止垄断,制止恶性竞争,使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建立产品质量和市场诚信行为的管理体系,将产品质量和诚信经营行为,纳入企业的信用档案,作为企业年检和评优工作的重要依据,定期在有关网络和媒体上公布。政府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对存在严重质量和违反行业有序竞争行为的企业,依法进行停产整顿及多方位督促监管,直至撤销资质。

  1、加强预拌混凝土价格信息指导,引导市场理性竞争。科学合理地采集预拌砼的价格信息,定期发布信息指导价。根据混凝土的市场情况,适时发布市场信息价,引导市场有序竞争。同时,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探索实践混凝土供应招投标制度。

  2、规范合同管理,建立合同备案制度。预拌砼企业供货前,必须与购货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必须规范、真实、有效。在预拌砼供应给建设工程项目之前,预拌砼企业必须将合同,报送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以便于项目跟踪监督。

  合同备案情况,由市预拌混凝土协会每月统计。工程监理、质监人员,应当认真核查预拌砼供应合同,对未经备案或合同价,低于市场预警价的,要加大对混凝土企业的抽查力度,增加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的抽检频次。防止在材料中,以次充好、以少充多,牟取利益。

  (1)施工单位,在签订采购预拌混凝土合同前,应当会同工程

  监理单位,对混凝土供应单位的生产条件、技术质量保障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考查。混凝土生产供应单位确定以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参照使用赣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协会,统一监制的《赣州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2)施工单位和混凝土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混凝土企业,不得将合同约定的供应任务,未经市建设工程质监站同意变更备案,转让给他人。施工单位支付的混凝土货款,不得偏离合同规定的价格,并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砼货款期限支付。

  (3)预拌混凝土受时间运输半径限制,注册地、生产地不在本市中心城区的混凝土企业,不得向中心城区任何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施工企业不得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非本市中心城区预拌混凝土企业,签订采购混凝土合同。

  3、严格执行预拌混凝土现场验收检验制度

  (1)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的工程技术标准、合同要求,进行预拌混凝土质量验收,检验塌落度等程序,必要时在施工现场,对混凝土塌落度检验,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一律不得使用。

  (2)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建立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混凝土试块成型养护室。施工单位及其取样、送检人员,必须确保提供的混凝土试块,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不得留置未按规定标识的混凝土试块;不得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代替制作、养护混凝土试件,不得抽撤标准养护28d混凝土强度检测报告。

   (3)监理单位见证人员必须对试块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过程进行见证,必须确保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的真实性。

   (4)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混凝土强度预控工作,可采用先进的检测手段或留置7d混凝土抗压强度标准养护试块的方式,推定混凝土标准养护28d抗压强度,预防混凝土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

  (5)为确保单位工程结构安全,及各次浇捣混凝土合格,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必须凭混凝土企业的,并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市预拌混凝土协会监制的《预拌混凝土合格证》,才能进行单位工程主体结构验收。

  三、加强混凝土施工质量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混凝土施工方案,并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审批和技术交底工作。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协会编制的“预拌混凝土施工指南”,加强对施工一线操作工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对操作人员操作过程的检查。

  混凝土进场检验和浇筑过程中,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在施工现场指导,项目监理必须在施工现场旁站,并对混凝土浇筑过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任何人不得向混凝土拌合物中加水。混凝土浇筑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混凝土施工技术规范进行养护。

  四、充分发挥工程质量监督站作用,加强对商品混凝土质量日常监管

  1、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本市中心城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布局规划;行业主管部门,应对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资质审查,混凝土生产质量日常监督管理,对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砼质量动态监督检查。

  2、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将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监督纳入质量监督计划,加强对施工现场商品混凝土使用过程的监督抽查,可根据商品混凝土质量存在的问题,随时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进行质量抽查。对存在的问题作出整改决定和处理意见。

  3、强化对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的动态核查和质量监督抽查,对停产半年以上以及生产设备、试验室管理、技术人员配备、产品质量等方面,有不再符合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条件的,应对该混凝土企业作出限期改正通知。

  整改期间不得供应预拌混凝土,逾期不整改或整改期满,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回其资质。对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不合格原材料、偷工减料、恶意降价挠乱有序竞争、未按规定检验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及通报。

  4、对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不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未按规定留置混凝土试块,以及向混凝土拌合物中加水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对责任单位、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

  5、混凝土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混凝土检验过程中,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未按要求实施旁站见证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市规划建设局、市工信委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6、预拌商品混凝土协会,将认真检查监督《混凝土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公约》,高度重视商品混凝土质量,确保建筑结构安全性和永久性,会同政府主管部门,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质量检查,作为工程质量大检查内容之一。定期公布商品混凝土企业检查情况,将检查情况与资质管理挂钩,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为加强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保证建筑工地使用的商品混凝土,符合质量标准等方面进一步努力。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