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嘉善华佳砼构件有限公司等三家生产企业供应不合格管桩的通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2005年第155号文《关于加强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及沪建安质监(2004)第0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进沪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上海市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监督分站(以下简称市构件分站)进一步加强对本市施工现场预制构件质量监督检查力度。在2011年下半年度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嘉善华佳砼构件有限公司、嘉兴市枫南大型构件有限公司、嘉兴市恒基管桩有限公司等三家生产企业向本市施工现场供应不合格管桩,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一.违规情况
(一)嘉善华佳砼构件有限公司
2011年8月18日市构件分站在松江区某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工程管桩存在质量问题。该工程设计采用DBJ/T08-92-2000《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图集中的PHC A 400 80型管桩,管桩由嘉善华佳砼构件有限公司生产供应,进场管桩240套,已完成施工201套,现场尚有39套未施工。
1、现场检查情况
施工现场部分管桩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存在:壁厚负偏差;钢棒镦头高出桩端板;桩身合缝漏浆等现象。该批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未经高压蒸养工序,桩身混凝土强度未达80Mpa,不符合设计图集PHC型管桩质量要求;管桩端板厚度应≥16mm,实测值为16.6mm、13.29mm;管桩中间箍筋间距应100 mm±10mm,实测值为110mm、158mm。根据上述检查情况,该施工现场管桩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及设计图集要求,为不合格混凝土管桩。
2、抽样检测情况
为进一步检测该批管桩质量与性能,市构件分站检查人员立即对该批不合格管桩进行封存,并当场抽取了2根PHC A 400 80型管桩,于2011年9月27日对现场抽取的管桩进行了抗弯性能、主筋直径、箍筋直径、箍筋间距、端板厚度等指标的检测。
经检测,管桩的抗弯性能中的抗裂弯矩检验值应≥52.0 kN•m,实测值为31.2 kN•m。破桩检测发现,钢棒直径应7.1mm,实测值为7.1mm;箍筋直径应4.0mm,实测值为4.36mm;箍筋间距应100 mm±10mm,实测值为165mm;端板厚度应≥16mm,实测值为13.38mm,多项指标均未达到标准要求。
(二)嘉兴市枫南大型构件有限公司、嘉兴市恒基管桩有限公司
2011年10月28日,市构件质监分站接到举报,反映青浦区某施工现场使用的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存在质量问题。接到举报后,市构件质监分站于2011年10月31日组织相关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该工程设计采用10G409《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图集中的PHC 400 AB 95型管桩。管桩由嘉兴市枫南大型构件有限公司、嘉兴市恒基管桩有限公司等二家生产单位供应,进场管桩约430余套,已完成施工222套,现场尚有约210余套未施工。
1、现场检查情况
嘉兴市枫南大型构件有限公司、嘉兴市恒基管桩有限公司生产供应的管桩全部违规使用“开槽”端板。部分管桩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存在壁厚负偏差;桩端部内壁露石;桩身合缝漏浆等现象。
其中,由嘉兴市枫南大型构件有限公司生产供应的管桩端板厚度应≥20mm,实测值为16.68mm、15.87mm、17.29mm、17.21mm;管桩中间箍筋间距应80±10mm,实测值为130mm、132mm、138mm、144mm;壁厚应95 mm~115mm,实测值为91.56mm、92.57mm。
由嘉兴市恒基管桩有限公司生产供应的管桩未经高压蒸养工序,桩身混凝土强度未达80Mpa,不符合设计图集PHC型管桩质量要求;端板厚度应≥20mm,实测值为17.34mm、18.54mm;管桩中间箍筋间距应80 mm±5mm,实测值为110mm、108mm、117mm。
根据上述检查情况,该施工现场管桩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及设计图集要求,为不合格预应力混凝土管桩。
2、抽样检测情况:
为进一步检测该批管桩质量与性能,市构件分站检查人员立即对该批不合格管桩进行封存,并当场对两家生产企业供应的管桩各抽取了2根PHC A 400 80型管桩。11月3日对现场抽取的管桩进行抗弯性能检测。经检测,管桩的抗弯性能合格。
二、处理意见
为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确保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特做如下决定:
(一)对嘉善华佳砼构件有限公司生产提供不合格管桩的行为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并自2011年11月4日至2012年5月3日期间,该企业产品不得进入本市建设工程。
(二)对嘉兴市枫南大型构件有限公司、嘉兴市恒基管桩有限公司二家生产企业生产提供不合格管桩的行为予以全市通报批评;
(三)现场还未施工的管桩予以退场处理;
(四)上述工程不得再使用嘉善华佳砼构件有限公司、嘉兴市枫南大型构件有限公司、嘉兴市恒基管桩有限公司等三家生产企业的管桩;
(五)对上述工程施工现场已施工的管桩,要求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制定桩基检测方案,设计单位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措施,有关处理情况报市构件分站和工程监督机构;
(六)本市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沪建建管(2005)第155号文《关于加强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的通知》的精神要求,做好材料进场验收工作。
上海市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监督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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