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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出台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12-12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11月29日,海宁市发改、建设、经贸、公安、交通、质量技监、环保和城管局联合印发了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的通知(海发改办〔2011〕567号)。通知指出,海宁市硖石等四个街道的新批新建项目必须使用预拌砂浆;规定从2012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禁现”。通知明确了各部门的管理职责,提出了预拌混凝土(砂浆)的质量要求以及外来砂浆生产企业的必须通过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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