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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区预拌混凝土行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

发布日期:2011-12-12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预拌混凝土是建筑业中的一个重要行业,不仅产值占比较高,并且肩负着工程建设领域质量安全的重任。为引导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理性投资、合理布局、有序竞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转型升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原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江苏省《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DGJ32/TJ119-2011)等规章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本规划。本规划用于指导在苏州市区行政辖区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的投资建设、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期限于2011~2015年。 

  一、行业现状
    
  1.企业数量。至2010年底,苏州市区共有预拌混凝土企业37家,搅拌生产线95条,运输车辆1181台(辆),各类泵送设备303台(辆),已使用GPS企业33家,已使用ERP企业18家,年生产能力4283万立方米,实际产量1714万立方米,居全省第三,上缴税收3.1亿元(见附件1)。
    
  2.布局现状。市区37家混凝土企业总体呈沿河“三纵一横”布局(见附件2)。一纵(东部)沿界浦河、娄江东两侧,产能覆盖工业园区大部、吴中区东部、相城和城区。二纵(中部)沿京杭大运河(南段)、老运河、元河塘、黄埭河两侧,产能覆盖吴中区、城区、工业园区、新区、相城区。三纵(西部)沿京杭运河(北段)两侧,产能覆盖相城、新区、城区及吴中区西部。一横(南部)沿吴淞江、斜港、京杭运河(中段)、胥江、苏胥运河两侧,产能覆盖吴中区、城区、新区、工业园区。
  市区现有混凝土企业布局可基本满足企业组织生产所需原材料的运输要求。可在合理供货半径15公里范围内(半径内最长折线距离为20公里左右)覆盖市区所有地区,没有盲点(见附件3)。
  3.产能现状。根据产能计算规定确定的年生产能力,至2010年底,市区现有混凝土企业总产能达4283万立方米,当年实际产量为1714万立方米,达产率仅为40%。目前,市区预拌混凝土的总产能可完全满足工程建设的需求量。市区预拌预拌混凝土的产能总体处于饱和过剩状态。
    
  二、指导思想、规划原则和发展目标
    
  1.指导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型升级为主线,以科技创新为手段,以质量控制为目标,以产能控制和优化布点为任务,加强行业监管和行政指导,加大环境保护投入,推动行业增长方式和生产方式变革,全力打造质量体系健全,产品结构完善,市场交易规范,符合节约型城乡建设需要的低碳节能和可持续发展的绿色建筑制品行业。

  2.规划原则。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原则,形成以市场为导向,政府科学引导的新局面;坚持总体规划和区域布点相统筹原则,按照城市建设重点调整区域布点,满足市场实际需要,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坚持经济发展与行业发展相平衡原则,扶持上规模、上水平新建项目,鼓励既有产能技术改造,支持区域经济发展;坚持资源利用和环境治理相同步原则,整合现有土地、设备等资源,发挥既有产能,同步对水资源、废弃物、噪声等进行治理,满足环保绿色要求。

  3.发展目标。实现市场供需基本平衡,行业达产率从50%提高到70%左右;实现全方位质量控制,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培育年产量超500万立方米的龙头企业,5家以上年产量超200万立方米的骨干企业,排名前5位企业的行业集中度从20%提高到40%左右;实现绿色生产管理,使之成为建筑业中低碳发展的示范行业;市场秩序明显改善,形成规范、有序的竞争局面。

  三、规划重点任务
    
  1.科学控制产能总量。根据城市建设规模年均增速预测,市区预拌预拌混凝土年需求量增幅约为5%。至2015年,市区预拌混凝土需求量约为2200万M3。根据行业通用标准,既为实现科学有效地生产管理,又为防止产能过渡饱和而产生资源浪费,规划期内规划市区达产率为70%,即规划期末规划行业产能约为3150 立方米。据此,规划期内需在现行产能规模上削减约1150万立方米,削减比例约27%。
    
  2.调整优化行业布局。考虑到预拌混凝土的行业特性,规划期内基本保留现有行业布局的整体框架(见附件4)。同时,根据交通部门正在编制的《苏州内河港口总体规划(报批稿)》,沿京杭运河、胥江等航道两侧现有预拌混凝土企业逐步按规划取消或迁建。取消或迁建比例不低于现有企业数量和产能的30%。

  3.明确项目选址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新建或迁建,利用城市建设用地的应当按基建程序进行规划选址;利用非城市建设用地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与最近现有预拌混凝土企业直线距离不宜少于3公里。
  (2)用地规整,占地面积不小于25亩。
  (3)交通便捷,能够充分利用现有运输资源,经济、合理、方便地组织生产。
  (4)与周边集中居住区距离不少于500米。
  (5)符合环保、交通、水务等部门的管理要求。

  4.完善产品结构,确保产品质量。规划期内形成全系列常规混凝土生产能力,初步具有高性能新型混凝土研发和生产能力。预拌混凝土企业均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实行原材料、配比、生产、运输等全过程质量控制;试验室符合《苏州市商品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管理要求》;严格按照《预拌混凝土》GB/T14902和《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预拌混凝土》HJ/T412组织生产;产品质量全部达到合格标准。

  5.推行节能降耗,实现低碳发展。规划期内淘汰现有效率低、能耗高的2立方机生产设备。新建和迁建项目必须采用3立方或以上生产设备。预拌混凝土行业全面达到《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DGJ32/TJ119-2011)的各项强制指标要求,全行业绿色生产管理水平达到全省领先。
    
  6.加快制度建设和人才培养。通过行业协会组织企业加快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规划期内,市区75%企业实施ISO贯标,50%企业实施ERP管理,全面实施GPS管理。积极开展行业专业培训,规划期内,企业技术人员数量全面符合《苏州市商品混凝土试验室技术管理要求》,试验室主任具有检测岗位证书或通过同等资格专业培训,试验员全部通过试验员岗位培训并取得岗位证书。
    
  7.推进行业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加强与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逐步形成以研发为先导的发展局面,掌握高强度混凝土、自密实混凝土等新型混凝土产品的生产技术。规划期内,完成课题研究5项以上,成立1家以上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8.扶持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各级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鼓励企业通过换股、收购、合并等方式进行重组;通过产能置换、设立分站等形式做大企业产值规模;支持企业引入战略合作者,优化股权结构;推荐优秀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区域内产能饱和的企业向外市迁移,实现对外拓展。
    
  四、保障措施
  
  1.部门联动、有机协调。发改、经信、规划、国土、工商、环保、交通、水务、住建等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以项目评估为重点开展行政指导,共同实施项目的选址、审批、验收及运行监管,并为产能控制、技术改造、行业重组等提供指导和服务。

  2.严格控制新增产能项目。老城区原则上不再审批项目新增。达产率不足50%的区域内需新增项目的,应当实行产能置换,即淘汰既有落后产能或迁建既有产能。产能置换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指导企业开展。

  3.强化资质许可和动态管理。
  (1)新建项目实行预审制度。主管部门应当在预审时对企业开展行政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凭主管部门意见向发改部门办理立项备案手续。新建项目必须取得资质证书(试生产许可)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业务。
  (2)迁建项目实行审核制度。迁建项目因其场地、设备均发生重大变化,企业迁建后必须在组织生产前向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核准资质。符合条件的,由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业务。
  (3)重点工程配套项目实行双限制度。政府重点工程确需单独配套的新增项目可以不实行产能置换,但必须符合本规划要求并向主管部门申请企业资质。该资质许可实行有效期及供应对象双限制度。
  (4)定期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当地主管部门督促企业限期整改达标。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达标的,由当地主管部门提请发证部门撤回资质证书。

  4.强化质量控制监管。
  (1)推行《苏州市商品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管理要求》,建立以试验室为核心的全过程质质量监管机制,促使企业内控水平提升。
  (2)定期开展综合性检查活动。通过对生产现场和施工现场开展全方位的质量巡查,加强对各方主体的履职督查,对违规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其不良行为录入信用档案。
  (3)定期开展质量抽检活动。质监部门定期对预拌混凝土开展质量抽检。抽检样本送独立第三方进行检测。经检测存在质量问题的,由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由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5.规范行业市场秩序。
  (1)推行预拌混凝土招投标制度。苏州市区范围内应招标的工程项目使用商品混凝土5000立方米以上的均纳入有形市场实行招投标管理。
  (2)实行合同备案管理。混凝土承发包合同应当使用规定的格式文本。承发包双方可以另行订立补充合同,但其内容不得与主合同违背。承发包合同应当报主管部门实行备案管理。
  (3)完善询价和信息发布制度。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各类信息发布平台,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发布政府指导价;对成交价格下浮超过15%的企业和项目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
  (4)加快诚信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会逐步建立行业诚信体系,采集和录入企业基本信息、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定期形成综合评价向社会公开发布。
    
  6.强化持证上岗,提升行业素质。
  (1)切实履行持证上岗制度。主管部门结合各类检查活动定期对关键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开展抽查。未持证上岗的,由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其不良行为录入诚信档案。
  (2)实行变更备案管理制度。持证人员服务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到当地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并报原发证部门申请换领新证。证书所载单位与实际服务单位不一致的,该人员不计入企业技经人员总数内。
  (3)积极开展各类专业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行业协会对企业负责人重点开展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企业管理等专业辅导;对试验室主任开展检测岗位或同等资格培训;对试验员开展试验员岗位培训;定期开展企业之间的现场经验交流。
    
  7.全面开展绿色达标创建活动。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绿色创建和达标考核。新建和迁建项目必须符合《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DGJ32/TJ119-2011)方可申领或换领企业资质。既有混凝土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限内达到《绿色规程》标准。经考核未在规定时限内达标的企业,由主管部门提请发证部门撤回资质证书。
    
  8.鼓励争先创优,创建示范企业。经考核全面达到《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DGJ32/TJ119-2011)的强制标准和推行标准的,授予“苏州市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称号。称号与招投标和各类质量巡(核)查挂钩。取得示范企业称号的方可申请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示范企业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设立分站。分站可以新设立,也可以通过收购既有企业设立。收购既有企业设立分站的,被收购企业资质证书由主管部门收回。设立分站应当符合本规划要求并办理备案手续。
    
  9.建立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推动行业向高、新、专方向发展。主管部门会同行业协会组织骨干企业在外加剂、掺合料及高性能、耐久性产品研发方面选取课题与大专院校联合攻关。项目经市住建局和有关部门联合审定合格的,给予适度补贴。对在课题攻关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技术管理人员由行业协会授予荣誉称号。鼓励行业协会建立技术研发基金,对科研项目和技术人员给予适当补贴。
    
  10.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支持、指导行业协会独立开展工作,鼓励协会建立行业自律规则,提高企业自律意识,引导合理、有序竞争;鼓励协会组织会员积极开展技术讲座、合作交流等;鼓励协会服务会员,沟通、协调企业发展的诉求和矛盾;鼓励协会加强行业研究分析,为政府决策出谋划策;委托协会开展行业统计、职业培训、原材料价格信息采集、合同备案、评先创优、诚信体系建设等相关工作。
    
  附件:《苏州市区预拌混凝土行业发展规划(2011~2015)》.doc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