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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黑龙江全省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2011-12-06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商品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实现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行为的有效监管,保证建设工程结构安全,按照《关于开展全省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专项检查的通知》(黑建质[2011]15号)文件的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成四个检查小组于2011年9月16日至9月28日对全省地市级城区范围内取得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资质的53家企业进行了检查。各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站对这次检查工作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和支持省检查组的工作,使检查工作顺利完成。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的总体情况
        
  此次共计抽查地市级城区范围内取得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资质53家企业,对使用其提供的商品混凝土施工项目51个进行了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监督抽检。从检查情况看,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行为进行了有效监管,较好的履行了监管职责;大部分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能认真贯彻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合理配置试验人员和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基本与所开展的试验项目相适应,使试验室试验和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加强了生产质量控制手段,混凝土质量生产控制水平在逐年提高。但在商品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和试验室建设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对受检单位存在较突出的问题,检查组都提出限期改正意见,对51家商品混凝土企业提供的产品进行了施工现场主体结构监督抽检,共进行主体结构监督抽检51个施工项目,115个构件,其中楼板20个、梁24根、柱25根、墙46面,回弹推定值达到或超过设计强度的95%的构件56个,占所抽检构件总数的48.7%,低于设计强度95%的占总构件数为51.3%。检查组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进行整改要求,由所在市(地)工程质量监督站跟踪监督整改,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另外,对哈尔滨鸿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和佳木斯市鼎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12家试验室管理制度健全,质量管理工作规范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见附表)。
        
  对检查组在监督抽检中回弹推定值与设计强度偏差过大的施工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建筑主体结构质量进行全面检测,查清质量状态、质量问题原因和涉及范围,制定整改方案,彻底消除质量隐患。
        
  二、各地好的做法和经验
        
  近年来,各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监管,使商品混凝土质量有明显的提高。哈尔滨质量监督站在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上做了大量工作,一是2009年编制了黑龙江省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并且每年都从不同角度印发加强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文件;二是有针对性地加强质量管理。如对泵送过程中加水进行重点管理,发现加水的工程,对工程要求鉴定,且不能参加评优,对人员记不良行为记录;三是加大抽查力度。如抽取试块近200组,回弹工程32个,并重点加强了对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的抽查;四是强制规定水泥最小用量和最大水胶比;五是积极推行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齐齐哈尔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实行了供货合同备案制、质量监管例会制、对生产企业不定期抽查制以及生产现场和浇筑现场联动制,有效地控制了商品混凝土质量。
        
  佳木斯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及时宣贯《黑龙江省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管理暂行规定》(黑建质[2010]34号)文件(以下简称34号文件),并把相关内容发至施工现场;严格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监督管理,不定期抽查试验室、生产状况、组织联检,并向全市通报;严格对施工现场管理,在日常巡查中坚持对混凝土进行主体结构监督抽检,发现质量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三、检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本次专项检查,发现我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取得成绩的同时,也还存在一些共性问题,主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商品混凝土企业试验室
  1、部分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意识淡薄,对试验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试验室试验人员的技术能力提高较慢;一些试验室主任和试验员存在挂名现象。
  2、一些试验室试验面积过小,布局不合理、且缺少混凝土外加剂室、天平室、混凝土耐久性试验室及沸煮室等不满足商品混凝土试验工作要求。
  3、部分混凝土标准养护室存在控温控湿设备不符合标准要求,混凝土试块未按生产和试配挂牌分区摆放,并部分存在无试配试块和无标记的试块现象。
  4、部分试验室配备2000KN混凝土压力试验机不符合GB/T3159-2008标准要求。
        
  (二)商品混凝土企业生产质量控制
  1、部分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线称量系统未按DB23/1328规定进行定期校准。
  2、19家商混企业未按要求提供生产线电脑存储动态计量记录。
  3、部分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采用低标号水泥生产C30以上强度等级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矿物掺合料过多,不满足《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2008)要求。 
  4、一些试验室没有生产试件留置记录,开盘鉴定单填写不规范,还存在试验数据溯源不齐全,无追溯性。
        
  (三)工程项目主体结构检测监督抽检
  1、混凝土碳化速度过快。在检查中发现部分项目混凝土龄期不到两个月碳化深度有的超过6㎜。
  2、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擅自加水现象严重,未按要求对竖向构件(剪力墙、梁及柱等)进行有效的养护,混凝土振捣不密实和漏振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
  3、部分施工单位不能及时提供混凝土浇筑检验批须按要求留置的600℃·d及标准养护试块检测报告。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1、各市地工程质量监督站要进一步加强商品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管,加大商品混凝土试验室监督管理工作力度,提高混凝土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水平,确保混凝土质量的稳定。
        
  2、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施工项目的监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不定期对供应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企业生产线电脑储存动态计量记录与相同日期的开盘鉴定单、混凝土出厂检验报告及相应强度等级的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是否相符进行抽查,如不相符或生产企业以各种理由不提供计量记录的,使用单位应拒绝使用其商品混凝土,同时监理单位应向相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上报此种情况。
        
  3、工程监理单位和商混企业如在施工现场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发现有擅自加水现象,应立即制止此违规行为,并要及时向相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上报。
        
  4、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加强对混凝土生产线称量设备的定期校准工作,做好设备的维护,完善计量设备的零点校准,确保材料配比的准确性。
        
  5、针对本次检查发现的共性问题,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认真总结,分析原因,查找监管工作的薄弱环节和制度缺陷,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对监督抽检结果问题严重的项目追查混凝土供货源头质量问题,并将质量问题隐患向本项目同一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供货的其他项目进行延伸,确保主体结构质量。
 
附表:黑龙江全省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专项检查通报表扬单位名单.doc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