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会昌出台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近日,江西省会昌县出台《会昌县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规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县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县发改委、财政、城建、公安、交通、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和审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工作。
《办法》规定,需设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或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应当符合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和布局方案的要求,向县工信局提出申请,县工信局根据城市建设规划,预拌混凝土需求量及道路交通运输状况,按照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整体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编制。
有特殊情况的,报经县工信局同意后,允许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需要使用特种类型水泥的;施工现场50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或者30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运输工具无法到达作业现场的;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30吨的;工程建设项目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50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下的。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由县工信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按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罚款,或者按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罚款。责任属于施工单位的,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办法》还规定:县工信局及有关部门违反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报请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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