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会昌县出台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政府近日出台《会昌县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县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县发改、财政、城建、公安、交通、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和审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工作。
《办法》规定:需设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或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应当符合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和布局方案的要求,向县工信局提出申请,县工信局根据城市建设规划,预拌混凝土需求量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状况,按照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整体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编制。批准设立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应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办法》又规定:自2011的10月1日起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工业园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并逐步推广至全县乡镇规划区。
大中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能源、水利、码头等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办法》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工信局同意后,允许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需要使用特种类型水泥的;施工现场50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或者30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运输工具无法到达作业现场的;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30吨的;工程建设项目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50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下的。
《办法》还规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处罚规定:对新建、扩建和改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用设备的;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设备的补助;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建设项目贷款贴息;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宣传与奖励。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由县工信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按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罚款,或者按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罚款。责任属于施工单位的,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办法》最后规定:县工信局及有关部门违反办法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报请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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