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为规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行为,确保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根据工作安排,住建委于2011年6月22日至6月30日对市规划区及宣州区12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了质量检查。现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共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12家,从检查情况上看,大部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配备了保证混凝土生产和质量控制的生产设备和试验仪器,建立了质量控制体系,配备了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但一些企业管理水平不高,质量保证体系不完善,技术水平亟待提高。
二、存在问题
1、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亟待加强
大部分企业拥有职称证书的员工数量不满足资质要求,一些有职称的员工与企业无劳动合同关系;试验室持证书上岗人数不满足规定要求,一些持证上岗人员工作单位与被查的混凝土企业不一致;试验室人员流动性较大;部分企业试验人员技术能力较差,不能满足混凝土质量控制的需要;部分技术负责人资历及在岗情况不符合相关要求;部分企业质量管理人员质量意识和责任心不强;少数企业试验室仪器设备的配备不符合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的相关要求,试验室相关制度、控制程序及试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部分欠缺,部分制度和规程未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做相应的更新或修订,缺少不合格材料处理制度。
2、 原材料检验和试验台帐管理不规范
部分企业原材料检验和试验台帐管理较混乱。原材料进厂登记台账与质保单不符;部分原材料实际产地与登记产地不对应,不同批次不同产地的原材料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异常相似,不符合实际情况;部分技术指标未进行检测,如外加剂的抗压强度比、1h经时变化量等参数未进行测定;少数企业原材料和混凝土检测报告存在弄虚作假的现像。
3、生产工艺条件和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不严
部分企业材料储存场地存在积水现象,不同料源存在混存现象,料仓标识标牌不清或无标牌,砂、石料进场把关不严,含泥量普遍偏大,检查中对现场抽样的三组石子经检测表明含泥量均超标。各企业均无砂、石料清洗设施。部分企业原材料计量设备计量检定证书不齐全,搅拌楼使用期间未进行定期校准;部分企业混凝土配合比无计算书,配合比试拌记录不完整,配合比通知单没有依据。
三、处理意见
按照住建委《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管[2011]156号)文件要求,结合本次检查的具体情况,经研究决定,针对本次检查的混凝土生产企业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宣城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建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两家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较好、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较为严格,给予全市通报表扬。
2、宣城市宏大混凝土有限公司,宣城市联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宣城市双乐混凝土有限公司三家企业在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及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中存有一定问题,责令限期一个月整改,整改合格后将相关整改报告报我委监管局复验。
3、宣城伟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宣城华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宣城市恒联商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宣城新鸿基混凝土公司四家企业存在问题较多,责令限期一个月整改完毕,我委将进行现场复查,在复查中若相关问题仍未得到有效整改,我委将采取停业整顿直至吊销企业资质的处罚。宣城新鸿基混凝土公司在接到我委《关于开展2011年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大检查的通知》(建管[2011]275号)文件后未按照文件要求组织自查,给予全市通报批评。
4、宣城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在检查中,存在问题较严重,质量控制不严,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较差,质量意识淡薄,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并各处罚款一万元;责令限期一个月整改完毕,我委将进行现场复查,在复查中若相关问题仍未得到有效整改,我委将采取停业整顿直至吊销企业资质。
5、宣城恒康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检查中有意回避检查,使检查无法进行,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并处罚款一万元。一个月后我委将重新检查。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各企业对于本次大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具体问题(详见附表),要认真自查自纠,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整改到位,并限一个月内书面回复,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1、配足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提高管理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加强人员培训,进一步完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混凝土产品质量处于可控状态。
2、严把原材料进场验收关,建立完整的材料进场验收台账。使用不同规格的砂、石材料须进行单独计量,掺合比例应通过试验确定,不得使用混合不均匀的混合砂及特细砂,对含泥量偏大的砂、石材料必须进行清洗,以保证混凝土质量。
3、进一步完善试验室检测试验能力。按规范要求开展材料试验和配合比试验及验证工作,加强对混凝土性能的研究,保证混凝土的强度、耐久性能和抗裂性能。
4、加强对出厂检验砼试块的管理。试块的数量、频次应符合规范及自身管理的要求,并进行唯一性标识的刻字编号,禁止为施工单位加工砼试块。
5、试验资料及质量控制资料应如实反映实际情况,并做好资料管理工作,保证其真实性、同步性、准确性。
附:宣城市2011年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大检查情况汇总表.xls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