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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关于加强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4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各县(市、区)建设局(揭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市直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随着市城市建设的不断加快和建筑施工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商品混凝土在工程建设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运用,大大提高了建设效率,对改善城市环境也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建筑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近年来, 商品混凝土引发的质量问题呈上升趋势。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控制,规范和提高揭阳市的商品混凝土质量,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揭阳市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通知如下:
    
  一、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一)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
  (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要按《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技术规程》(DBJ/15-74-2010)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实施。
  (三)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推行试验数据自动采集。
  (四)加强原材料的质量管理,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
  (五)加强商品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计量、归档管理。
  (六)严格对商品混凝土外加剂、掺合料的掺量控制。
  (七)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执行质量定期上报制度,至少每月向建设行政主管管理机构或当地质量监督站上报质量报表。
    
  二、施工单位
  (一)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生产的商品混凝土。
  (二)施工单位在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商品混凝土的技术性能、质量标准、计量方法、供货时间。
  (三)施工单位应按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的用户使用说明和有关标准、规范制定商品混凝土专项施工方案,认真做好各控制环节和施工记录。
  (四)严格执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双控”要求,即出厂样品试件和进场样品试件的双控制。
  (五)进场商品混凝土应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进行交货检验和验收。验收项目主要包括:
  1、查验商品混凝土类别、数量和配合比。
  2、查验商品混凝土的拌和时间,记录搅拌车的进场时间。
  3、检查商品混凝土拌合物的坍落度、粘聚性、均匀性。
    
  三、监理单位
  (一)监理人员应对商品混凝土试件实施见证送检。
  (二)监理人员应对商品混凝土浇筑实施全过程的旁站监理,并做好旁站记录。
  (三)监理单位发现施工过程中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发现其行为已经或可能危及工程质量安全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向监督机构及主管部门报告。
    
  四、强化监管,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并以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检查、监督: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每年至少组织2次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有无按《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技术规程》的要求以及企业生产设施、检测能力、质量控制、服务客户等管理要素;对管理缺失的企业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存在严重质量隐患的企业给予处罚,对造成质量事故的企业,将依法追究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通报。
  (二)市、县(区)质监站应对辖区内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企业试验室运作状况、技术方案、所用原材料、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及混凝土强度等的检查工作,建立监督档案;并根据检查情况,调整监督检查的频率,对商品混凝土质量实行动态管理,并加大对相关混凝土实体质量的抽查。经重点抽查后发现产品质量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