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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市商品混凝土行业综合性检查结果的通报

发布日期:2011-09-16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预拌混凝土企业:

  根据局《关于开展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综合性检查活动的通知》(苏建函建〔2011〕46号)和《关于对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开展重点抽查的通知》(苏建函建〔2011〕63号),5月4~7日,局组织对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开展了重点抽查。现将检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检查,以随机抽查方式共抽查全市22家企业,其中城区1家,高新区2家,吴中区3家,相城区2家,吴江市3家,昆山市4家,太仓市2家,常熟市3家,张家港2家。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当地主管部门开展本次综合性检查活动、企业自查、企业质量管理等情况。

  从检查结果看,各市、区主管部门均按要求开展了行业自查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进行了书面通报。大多数企业能按文件和规范要求,建立起质量保证体系和台帐资料,对原材料、试验室、拌楼等关键岗位、环节设立控制措施。其中,苏州杭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昆山市建国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常熟常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质量管理水平较高。但是,全行业的整体质量管理仍处于较低水平,质量意识比较淡薄,管理措施不尽到位,相当一部分企业在资质标准和试验室要求方面还不达标,个别企业还存在数据资料的弄虚作假现象。本次检查中,共签发书面整改通知书21份,提出各类问题134项、次。

  二、主要问题

  1.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执行

  (1)未按GB/T 27025-2008要求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2)未按GB/T 27025-2008要求制定质量手册,技术负责人未对企业编制的质量手册进行审批。
  (3)技经人员和专职试验人员数量不符合《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苏州市商品混凝土企业试验室技术管理要求》(以下简称《试验室要求》),人员变更未向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和换发新证。
  (4)未按《试验室要求》建立完整的试验室管理制度。

  2. 原材料质量控制

  (1)进场材料名称、数量登记与实际不符;材料质保书未留存或与实际批号不符;运输带散落料未统一管理,混入原料使用。
  (2)集料堆放无明显标识和有效硬化隔离,致使材料混杂,影响产品质量;部分企业料场积水,场地环境较差,泥浆等杂质未清理。
  (3)原材料检测复试、试配验证等批量、频次不足;未按规定进行批次留样,留样数量和时间不足;留样使用容器和封样不规范。

  3.试验室条件及管理

  (1)部分企业未按施工方法和材料进行配比设计和试配;配比设计进行生产时,未根据试配情况对生产用材料提出管理要求,造成生产用材与设计条件间相互脱离;混凝土试配记录未明确配置强度,对试配结果没有综合评价;试配记录未表明原材料性能指标;当前生效的生产配合比没有相应设计资料,生产配比没有进行验证;发布的配比表未经试验室主任签字,未明确材料品种规格。
  (2)原材料的复试指标不全,对没有能力复试的项目如氯离子、碱含量等,未按要求进行委托试验;多数试验室的水泥抗压抗折试验机、混凝土压力试验机不具备数据自动采集功能,个别无恒加载功能;个别具备能力的企业未建立数据管理制度,电脑试验数据丢失严重。
  (3)部分试验室的设备疏于维护,检定过期,试验、养护设备损坏未及时维修。部分成型室和标养室温湿度控制能力不达标;个别养护室采用喷水养护,与规范要求不符;部分标养室存放无编号试块,有代做试块嫌疑;个别企业使用自制标养室替代水泥标养箱;有抗渗要求,却无抗渗试块。
  (4)部分试验室设备未建立一机一档;原材料批号、试验编号、试件编号以及生产批号等管理不规范,记录之间无关联,甚至数据缺失严重;个别企业试验数据与试件数量、设备状态相违背,数据真实性存疑。
  (5)部分企业混凝土成型管理不到位,没有成型记录或成型记录不完整,试件留置达不到规范要求;个别试验室试件无编号,大量到期试块未试压,存在代做试块的嫌疑。

  4.生产控制和管理

  (1)部分产品配比及掺料,没有通过试配验证即投入生产;对配比的调整没有制度性规定或有规定不执行;配合比通知单内容不完整,粉砂、细石等材料的生产,没有掺料比例要求及依据;多数企业忽视石子含水率影响;部分企业生产配料目标值与配比通知值不一致,存在随意调整配比的情况;生产配料记录中单盘集料误差超过规范要求。 
  (2)部分生产设备计量误差较大,达不到规范要求;个别企业生产设备计量检定已过期仍在生产;个别拌楼计量设备无自校记录。
  (3)生产设备未建立一机一档;部分企业混凝土搅拌时间不足30秒,不符合规范要求。
  (4)塌落度抽测次数过少,部分企业未记录施工现场坍落度抽测情况。
  (5)对甲供膨胀剂,企业普遍未将其纳入质量管理体系;大部分粉状外加剂的计量管理处于失控状态。

  三、处理意见

  根据本次抽查结果,对存在问题较多的苏州南久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合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国产实业(苏州)新兴建材有限公司、苏州星火管桩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请各市、区住建部门根据检查组提出的整改要求结合本通报意见,督促企业做好各项整改工作,并于6月底组织复核。复核结果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局。同时,结合日常工作加强对混凝土企业的巡查和监管,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整治厂区、堆场、试验室、拌楼等重要场所;强化原材料质量控制;完善试验室和拌楼生产环节管理,确保各项措施制度到位,提高成品质量。

< 完 >